利未记7:18

中文和合本(简体)

18 第 三 天 若 吃 了 平 安 祭 的 肉 , 这 祭 必 不 蒙 悦 纳 , 人 所 献 的 也 不 算 为 祭 , 反 为 可 憎 嫌 的 , 吃 这 祭 肉 的 , 就 必 担 当 他 的 罪 孽 。

聖經當代譯本修訂版

18 如果第三天仍然吃,所獻的祭便不蒙悅納,毫無價值,是不潔淨的。吃的人要自擔罪責。

圣经当代译本修订版

18 如果第三天仍然吃,所献的祭便不蒙悦纳,毫无价值,是不洁净的。吃的人要自担罪责。